中华群多共和国海关总署通告2021年第82号

【发布时间:2024-05-17 05: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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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据我国联系司法规则和《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合总署与爱尔兰共和国农业、食物和海事部合于中国从爱尔兰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卫生条目议定书》法则,自本布揭发表之日起,批准合适联系恳求的爱尔兰种猪进口。现将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恳求予以通告(见附件)。

  (一)《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施行条例》;

  (二)《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合总署与爱尔兰共和国农业、食物和海事部合于中国从爱尔兰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卫生条目议定书》。

  爱尔兰共和国农业、食物和海事部(以下简称爱方)正在确认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合总署(以下简称中方)已签发《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对输华种猪施行检查检疫。每份《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只批准进口1批种猪。

  (一)凭据全国动物卫生构造(OIE)规范,爱尔兰确认境内没有布鲁氏菌病、非洲猪瘟、古典猪瘟、猪污染性水疱病、口蹄疫和猪脊髓灰质炎。

  (二)当爱尔兰国发作了上述疫病,爱方应凭据OIE导则向统统益处联系方传达并登时搁浅向中国出口种猪。

  (三)出口农场正在3年内没有发作过布氏杆菌病、伪狂犬病、猪萎缩性鼻炎、猪污染性肋膜肺炎、污染性胃肠炎和结核病。

  (四)出口农场正在3年内经临床、血清学和病毒学检验未发作过猪生息与呼吸归纳征。

  (一)种猪须正在原农场举行间隔检疫、临床检验、疫病检测,临床检验结果须是强健的,下述疫病检测结果须为阴性。

  (3)伪狂犬病:未举行猪伪狂犬病防患接种;对出口的种猪作血清中和试验,滴度1:4为阴性。

  (4)污染性胃肠炎:血清中和试验,滴度1:8为阴性。需要时,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举行污染性胃肠炎病毒(TGEV)和猪呼吸道冠状病毒的辨别,TGEV为阴性。

  (5)猪污染性肋膜肺炎:ELISA阴性或补体勾结试验(2型和8型),滴度1:10为阴性。

  (6)猪生息与呼吸归纳征:ELISA阴性或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血清稀释1:20为阴性;或免疫过氧化物酶单层细胞试验,结果为阴性。

  (二)上述疫病检测阳性的种猪应实时剔除,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种猪方可进入间隔场。若统一原农场种猪总的疫病阳性率领先10%,则全群种猪不得进入间隔场。

  (一)种猪正在出口前,须正在爱尔兰官方核准的间隔检疫场间隔检疫起码30天。出口的种猪不得与不出口到中国的动物接触。正在间隔时候,须对出口的种猪逐头举行临床检验,进入间隔场起码14天后遵照本布告第六条农场检疫恳求举行相合疫病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种猪,应登时剔除;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种猪方可向中国出口。

  (二)须对正正在间隔检疫的种猪,正在爱方官方承认兽医的监视下,行使爱方核准的有用药物,举行体内、表寄生虫驱虫。

  (三)须对正正在间隔检疫的种猪,正在爱方官方承认兽医的监视下,行使爱方核准的有用药物,举行钩端螺旋体病的防患性诊疗。

  (四)中方容许,正在爱方官方承认兽医的监视下,可对正正在间隔检疫的种猪,接种得到爱方官方主管部分核准的针对猪细微病毒、猪丹毒杆菌和猪圆环病毒2型的疫苗。未经中方容许,不得打针除上述疫苗以表的其他疫苗。若中正派在进境检疫时,从未接种上述疫苗的种猪中,检出猪细微病毒、猪丹毒杆菌和猪圆环病毒2型等阳性,中方将遵照中国相合司法规则恳求处置。

  正在出口前24幼时内,须对种猪举行临床检验。临床检验结果必需是强健的,没有流行症症状和表伤踪迹,适合运输。

  (一)装载种猪的箱、汽船、车或飞机应明净、卫生,并行使经爱方核准的有用消毒剂对其举行消毒。

  (三)种猪正在间隔检疫时候、从间隔场运往出境港口及运往中国的途中,不得过程与猪相合的首要流行症区域,也禁绝与差别收、发货人的动物连结触。种猪运输至启运机场后应正在24幼时内装上飞机。

  (四)输往中国的种猪须凭据中方签发的《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指定的途径,正在法则的韶华内运抵中国入境港口。装载种猪的飞机飞往中国时,可经停第三国,但正在第三国经停韶华不得超24幼时,且经停时候种猪不得卸离飞机、不得将其他动物、饲料和水运上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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