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物流程|海关

【发布时间:2024-05-17 0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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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巨大的进口冷链食物消费需求面前,进口食物的食物安全显得很重要,那么食物在海关都阅历了怎样的进程呢

  海关总署根据法令和法规和国际惯例,对拟向我国出口食物的国家或区域的食物安全办理系统和食物安全情况做评价,确认相应的查验检疫要求,并与对方主管当局签署双边协议。现在,我国对肉类、乳制品、水产品、燕窝、肠衣、植物源性食物、中药材、蜂产品等8大类产品施行准入评价。

  根据新修订的《进口食物境外出产企业注册办理规则》(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进口食物境外出产企业,应当取得海关总署注册。注册方法包含地点国家(区域)主管当局引荐注册(18类食物)和企业请求注册(其他食物)。

  (18类食物包含: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别膳食食物、保健食物。)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物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存案。进口食物收货人应当向其注册地海关请求存案。

  对或许传达动物流行症、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进口食物,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触及产品有:肉类、水产品、生果、粮谷类、茄科蔬菜、中药材、燕窝、鲜蛋类、生乳制品等。检疫批阅可登陆互联网+海关进行请求。

  Ø 法令法规、双边协定以及其他规则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或区域官方检疫或卫生证书;

  Ø 进口预包装食物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查验的,向海关提交其合格证明资料、进口预包装食物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资料;

  海关根据进出口商品查验相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对进口食物施行合格鉴定。进口食物在取得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认可的场所,经鉴定合格的,由海关出具合格证明,准予出售、运用。

  海关对经过系统评价已取得向我国出口的资历或虽未经过系统评价但与我国已有相关这类的产品传统交易的国家(区域)展开回忆性检查。海关可现场核对进口食物收货人所供给的存案信息或查验有关证明资料。海关可对进口食物收货人的进口和出售记载进行检查。

  境内外产生食物安全事情或许疫情疫病或许会影响到进出口食物安全的,或许在进出口食物中发现严峻食物安全问题的,海关采纳危险预警及控制办法,包含:

  例如:为防备新冠肺炎疫情经过进口冷链食物输入危险,海关总署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物的境外出产企业施行紧迫预防性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