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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厂申报不实被罚 涉案纸箱、纸盒申报价34万

【发布时间:2024-05-02 11: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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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12月18日,安徽合肥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马鞍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关违字〔2019〕1号】》。马鞍山市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包装”)因出口波纹纸板未按照实际申报商品编号,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马鞍山海关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万元的从轻处罚。

  据了解,金达包装在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按一般贸易方式向芜关加办、芜湖综保先后申报出口纸盒、纸箱及纸箱附件等产品,涉及报关单26份,报关单编号分别为:

  上述报关单中申报的“纸箱附件”商品编号皆为4823909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

  经查,在该公司出口的纸箱附件中,包括料号为3510130100、3510801500和3510803400等61个型号的产品,共计378234只,上述产品均为波纹纸板,应归入商品编号480810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为0%。办案中,金达包装积极努力配合海关调查,主动交纳案件保证金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马鞍山海关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0000元的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该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依规定向报关公司可以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做到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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