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俩杀猪佬在家私设屠宰场杀猪97头被判刑并处罚金1万

【发布时间:2024-05-17 0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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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恩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群众举报线索,联合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恩施市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生猪及产品3头,屠宰用起吊设备1套、屠宰工具18件。经立案查明,2020年5月至9月,唐某某、陈某某两人,配备屠宰设施、屠宰工具,未经定点,在唐某某家中设立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共计屠宰生猪97头,涉案金额42万余元。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唐某某、陈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2021年3月1日,恩施市农业农村局将本案移送至恩施市公安局,2022年1月17日,唐某某、陈某某分别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律链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私屠滥宰行为导致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病害肉流入市场,极易引起重大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产业高质量发展。本案既是恩施市农业农村局立即处理投诉举报,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典型案例,也是农业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办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典型案例,通过本案的办理,有效震慑了私屠滥宰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提升农业执法部门形象和规范涉农管理秩序起到非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