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铁丝(7217309000)实为镀锌丝(721000)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24-05-17 06: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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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出口铁丝(7217309000)实为镀锌丝(72172000)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

  当事人于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铁丝”合计18票报关单,申报税号:72173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确认,当事人申报出口的“铁丝”实践为镀锌丝,应归入721720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10%)。上述涉案货品货值合计人民币498.4万元,或许多退税款人民币14.95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企业状况阐明、出产工艺流程、产品阐明、查询笔录、出口货品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汇总表、记账凭据等依据资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品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办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违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科处分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