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号 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发布时间:2024-05-17 06: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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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制粉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布《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在本公告发布后,出口企业在没获得配额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对外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抓紧组织实施。执行中遇有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上报商务部,并抄报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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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告的粮食制粉是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中明确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包括所有贸易方式项下出口。

  1、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并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通过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

  3、企业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示的检测报告。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示的的相关证明。

  7、粮食制粉加工公司近三年的年均产量,小麦粉不低于10万吨,玉米粉、大米粉不低于1万吨。

  8、近三年均有该项粮食制粉的出口实绩。其中,小麦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于3000吨。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1、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3、流通企业所出口的产品必须是来自符合第(一)条第1-6款条件的生产企业。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示的相关证明。

  7、近三年均有粮食制粉的出口实绩。其中,小麦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于3000吨。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一)各地粮食制粉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符合上述条件的详细证明材料及出口合同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条件,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口合同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及出口合同等。

  (三)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和中央管理企业上报材料来审核,确定合乎条件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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