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粮食制粉施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办理

【发布时间:2024-05-17 07: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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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同意,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等粮食制粉施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办理。三种产品共触及11个8位税则号,其间新增的配额许可证办理8位税则号10个,原已在玉米项下施行配额许可证办理、此次归入玉米粉项下办理的8位税则号1个。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签定、将在2008年6月30日前履行且的确无法调整的粮食制粉出口合同,企业可通过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有关担任的人介绍说,近期以来,世界粮价不断攀升,我国粮食制粉出口敏捷添加。为适度调整出口规划,防止影响国内供给,以安稳当时国内粮价,保证国内粮食安全,我国决议对粮食制粉出口方针做出上述调整。此项方针系暂时方针,是契合世贸组织规矩的,施行期限视国内相关商场供需变化状况而定。该项方针是继本年12月20日撤销粮食及其制粉出口退税和2008年1月1日施行加征暂时关税之后,为安稳国内粮价、保证国内粮食安全而采纳的另一项重要措施。商务部有关担任人指出,本年我国粮食接连四年丰盈,供需总量根本平衡,国内粮食商场运转整体平稳,从长远来看,我国彻底有才能坚持国内粮食商场的安稳和公民生活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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