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出口风险化学品不饱和树脂未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被海关处分

【发布时间:2024-05-17 07: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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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企业托付上海某世界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交易项下不饱和树脂17600千克,申报价格C&F32366.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7910000,报关单号223XXXXXXXXXXX25。经查,出口货品归于《风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须在申报时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载单、海关查询笔录、状况阐明等依据为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则,对当事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分:科处分款人民币3600元。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出口查验检疫的货品,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施行查验检疫监管后树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应电子底账数据号,契合规范要求的按规则签发查验检疫证书。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处理出口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