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事例丨报关单申报出口货品实践未出口

【发布时间:2024-05-17 06: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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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关缉一决字〔2021〕****号】

  2020年**月**日,**电子有限公司持******************号报关单以区内进料加工货品监管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货品一批,由**货运有限公司粤*****港车承运从**口岸物流通道出境,一车1单,绑缚载货清单号为*************,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申报出口货品实践未出口,抄获未申报出口货品一批,毛重为****千克,净重为***千克, 共**件。经查核,实践出口货品为 APPLE牌平板电脑****台,货品数量、标准、品牌等申报要素与该公司另一报关单******************所申报的18项货品共同。经查询,形成申报不实原因是**货运有限公司运用过错的载货清单号绑缚确报所造成的,此外,**货运有限公司向海关交验的载货清单与实践出口货品状况不符,向海关交验单证不真实。**货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是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载表》、报关单、载货清单、拘留决议书、拘留清单、公路舱单截图、来往邮件、微信截图、查询笔录、当事人陈说陈述等依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四)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四)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违背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私运行为的,是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正告,能够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建立海关的地址驶往另一个建立海关的地址,没有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同意,半途改驶境外或许境内未建立海关的地址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抵达或许驶离建立海关的地址,未依规则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许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