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3年第61号公告 2024年尼加拉瓜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发布时间:2024-05-17 06: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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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自贸协定》),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2024年尼加拉瓜食糖进口关税配额(以下简称尼糖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根据《自贸协定》,2024年尼糖关税配额总量为5万吨,配额内税率15%。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及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获得2021年、2022年、2023年中任一年食糖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但接受获得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委托的代理进口不计入受委托企业的进口实绩。

  2.2021年、2022年、2023年中任一年有关税配额外食糖进口实绩的原糖加工生产型企业。

  (一)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商务部委托机构)接收公司申请材料,其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接收地方公司申请材料并初核,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接收中央公司申请材料并初核。申请者应于2024年1月1日至1月31日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配额管理系统)线上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或向商务部委托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由商务部委托机构将申请材料上传至配额管理系统来进行网上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商务部委托机构于2024年2月15日前将汇总后的尼糖关税配额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同时将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配额管理系统。

  (一)如本《细则》所公布的尼糖关税配额总量能够很好的满足合乎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按公司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本《细则》所公布的尼糖关税配额总量不能够满足合乎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则统一分配给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

  (一)持有2024年尼糖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能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2024年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尼糖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2024年9月15日前通过配额管理系统交还商务部。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二)对于2024年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配额的最终用户,商务部按《暂行办法》相关罚则规定处理。

  (三)已完成2024年尼糖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分配时未申请尼糖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递交配额再分配申请,于2024年9月1日-15日向商务部委托机构提交再分配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商务部委托机构于2024年9月18日前将汇总后的尼糖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同时将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配额管理系统。

  (五)商务部对用户交回的尼糖关税配额统一进行再分配。2024年9月30日前将再分配结果通知最终用户。

  (一) 商务部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在官方网站上对拟分配尼糖关税配额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

  (二)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实名举报。商务部将举报信息交委托机构进行核查。

  (三)核查期间,被举报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举报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商务部就举报意见的真实性反馈核查情况。

  商务部将尼糖关税配额分配结果通知商务部委托机构和许可证局,商务部委托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在配额证备注栏中标注“尼加拉瓜食糖进口关税配额”。

  尼糖关税配额持有者进口时,应据实向海关申报进口食糖数量,并提交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经海关审核确认并符合《自贸协定》原产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可适用《自贸协定》规定的关税配额税率;若不符合《自贸协定》有关法律法规,则适用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最迟不允许超出2024年12月31日。

  (二)对2024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2025年到货的,尼糖关税配额持有者需于2024年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及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商务部委托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25年2月底。

  (一)尼糖关税配额申请企业或最终用户如有违反《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依照《暂行办法》相关罚则处理。

  (二)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商务部委托机构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企业上报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审核,有关审核情况在上报汇总申请材料中单独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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