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进境种猪通关指南

【发布时间:2024-05-17 06: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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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日凌晨,近千头美国种猪乘坐包机抵达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在重庆海关监管下顺利入境。该批种猪包括大白、长白、杜洛克、巴克夏等优良品种,随着国内畜牧业的快速地发展,我国引进国外优良种质资源的需求在逐步提升。

  那么,如何保障国外种猪安全顺利引进呢?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进口种猪的有关要求吧!

  进口种猪应来自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国家或地区。根据我们国家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法国、丹麦、美国、加拿大、爱尔兰、芬兰、荷兰、瑞典、英国等国家或地区的种猪可对华出口。

  进境种猪应在国家级隔离检疫场或经批准的指定隔离检疫场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检疫场应当按照《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订)《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SN/T 2032-2021)等规定的要求建设。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建立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并对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如下材料:

  经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并报海关总署批准后,签发《隔离场使用证》。海关签发的《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6个月,且仅限使用一次有效。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两次使用的间隔期间不可以少于30天。

  申请单位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点击“行政审批”,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有效《隔离场使用证》及其他随附资料。海关依法受理、审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进口种猪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我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订的有关议定书要求,海关总署可以派遣预检兽医到输出国家或地区,配合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兽医对种猪实施输出前检疫。

  境外预检工作包括制定检疫计划、境外农场检疫、实验室考察评估、隔离场检疫和启运前临床检查及监装等重要环节,一般需耗时45~60天。经预检合格的种猪,方可输华。

  隔离场使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种猪入境前30天向入境口岸海关和隔离场所在地海关进行预申报。启运后,应第一时间向入境口岸海关正式申报,并提供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示的证书以及贸易合同、提单、发票、原产地证等信息。

  种猪运达口岸时,入境口岸海关应派检疫人员登临运输工具实施现场检疫,包括货证(正本)核查,种猪运输途中健康状态记录检查,对种猪实施逐头临床检查等。货证相符且临床检查无异常的,方可同意卸离运输工具。

  隔离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应当配合并接受入境口岸海关采取的现场预防的方法,包括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和被污染的场地作防疫消毒处理等。接卸场地应设立明显检疫区域标记,接卸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运输车辆应相对封闭、防逃逸、防渗漏、易于清洗消毒,并按规定的运输路线行驶。

  经入境口岸海关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种猪方可运往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隔离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方式,将进境种猪从入境口岸运往隔离场。

  进境种猪需在指定隔离场内隔离检疫45天,海关在此期间对种猪开展检疫、观察、检测和不合格处理等工作。

  进境种猪指定隔离场经批准使用后,使用人须保持隔离检疫场批准时的设施完整和环境卫生条件,保证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种猪进入隔离场前10天,所有场地、设施、工具一定要保持清洁,并采用海关认可的有效办法来进行不少于3次的消毒处理,每次消毒之间应当间隔3天。

  准备供种猪隔离期间使用的充足的饲料。饲料应当在海关的监督下,由海关认可的单位做熏蒸消毒处理。

  适当储备必要的防疫消毒器材、药剂、疫苗等,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制度。

  饲养人员和隔离场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到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健康检查项目应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布氏杆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人畜共患病。饲养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接受海关的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用于种猪的运输工具及辅助设施,在使用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做消毒,人员、车辆的出入通道应当设置消毒池或者放置消毒垫。

  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所在地海关应派驻检疫人员实施24小时驻场监管。重点监督以下方面:

  ▪运输种猪的车辆到达隔离场后,应经专用消毒通道采取比较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后,方可进场;种猪进场后,应按每个栏舍规定的数量进行分栏饲养。

  ▪驻场检疫监管人员应对进场动物品种、数量、标识标记等进行核实;在种猪入场后7天内(待种猪休息状况稳定后),按照海关总署国门生物安全动物疫病监测要求完成采样送检;每天巡场,对种猪进行临床观察,监督检查隔离场动物饲养、防疫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监督做好《隔离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有关记录。

  ▪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出具相关的单证,实验室检疫不合格的,应通知隔离场使用人并对阳性动物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隔离检疫期届满时,隔离场所在地海关应主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与进口企业一同确认动物健康情况,对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对检疫不合格的实施检疫处理,并出具相关证单。同时,隔离场使用人应当向隔离场所在地海关提供种猪流向信息,并提供承诺书,确保在种猪放行后1个月内提交目的地农业农村部门落地检疫证明。

  (1)在对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运出隔离场。

  (2)剩余的饲料、垫料和用具等应当作无害化处理或者消毒后方可运出隔离场。